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