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建设以进口固体废物为原料的生产经营项目,必须对进口固体废物的贮存、运输和利用过程中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价。环境风险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环境风险评价报告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建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