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省内设区的市之间转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必须经移出地和移入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利用省外固体废物的,必须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