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畜禽饲养场、屠宰场和动物产品加工单位对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有效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