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章 人民防空组织指挥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平时应当加强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保障设施的建设,逐步完善人民防空指挥系统;战时应当组成人民防空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城市防空袭行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