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重建或者按重置价格补偿。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