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二十三条有效建设和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设施,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并按照国家和主管大军区、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减免有关费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