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了加强昌吉回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