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预留城镇供热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