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促进企业以各种方式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企业技术创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创新的指导、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