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执行情况逐年适度增加,专项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县级人民政府可视财力对重点技术创新项目予以支持。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用于技术进步的其他专项资金,应当确定一定的比例用于鼓励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申请与保护、技术标准制定、认证和成果转化等。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