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执行情况逐年适度增加,专项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

县级人民政府可视财力对重点技术创新项目予以支持。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用于技术进步的其他专项资金,应当确定一定的比例用于鼓励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申请与保护、技术标准制定、认证和成果转化等。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