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有经济标的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附 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