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九条已修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案;情况复杂或交通不便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60个工作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