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藏文社会用字应当符合以下规范标准:
(一)藏文、国家通用文字的社会用字翻译应当准确;
(二)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藏文时,应当使用藏文正楷印刷体,名人藏文题词除外;
(三)藏文书写、打印、刊刻、喷绘等应当规范、工整、易于辨认;
(四)藏文、国家通用文字大小规范协调,颜色和原材料应当统一;
(五)藏文、国家通用文字书写应当按下列规则排列:横写的,藏文在上,国家通用文字在下,或者藏文在前,国家通用文字在后;竖写的,藏文在左,国家通用文字在右;环形排列的,从左向右,藏文在外环、国家通用文字在内环,或者藏文在上半环、国家通用文字在下半环;藏文、国家通用文字分别写在两块牌匾上的,藏文牌匾挂在左边,国家通用文字牌匾挂在右边,或者藏文牌匾挂在上边,国家通用文字牌匾挂在下边;需要使用其他文字的,按藏文、国家通用文字、其他的顺序排列。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