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担任矿长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矿长,必须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

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矿长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矿长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对考核合格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矿长安全资格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