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有效从事矿山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取得建设行政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从事矿山建设井下工程施工的单位还应取得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矿井建设安全资格证书,但井下改建、扩建工程由矿山企业自行施工的除外。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