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下列规定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一)发现矿山企业违反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时,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认真处理;

(二)矿山企业研究安全生产时,有权派员参加;

(三)发现矿山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出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或职业危害时,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及时处理;

(四)发现矿山企业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立即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五)参与企业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六)督促企业行政方面依法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