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四章 村务公开监督第十六条有效村民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等有异议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当及时调查,并在10日内予以答复;村民也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员会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予以答复。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等有异议的,及时向村民委员会书面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书面答复,对违反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