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和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工作。所属政务服务部门承担具体政务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指导和监督本级政务服务部门的政务服务,对下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开展政务服务工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政务服务中心管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