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旅游条例》的变通规定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变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游从业人员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旅游经营者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