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旅游条例》的变通规定第二十条已废止旅游经营者在自治州辖区内组织科考、漂流、攀岩、登山、探险、徒步穿越、水上游乐、汽车集结赛等特种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旅游经营者从事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观光电梯、游船、汽艇等特种营运项目和骑游等服务项目的,其设施设备应当经法定检验、检疫合格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