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自治州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按照市场化配置资源的多种方式公开有偿出让水能资源开发权。
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在自治州辖区内取得水电资源开发权和开发建设水电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工程所在地注册登记,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水电资源开发补偿费。
水力发电按实际发电量和省政府规定的上限征收水资源费,其余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照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