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组织健康检查,减少和控制职业伤害、职业病以及其他相关疾病发生。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