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市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市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