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未获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地方性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