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第三十三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由法制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期间决定。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该地方性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