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第三十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案在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一个月前,起草单位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相关资料。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出审议意见或者审查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