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