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集体合同签字后,企业应当自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附件一式三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同时报送上级工会。

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