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签订第十三条有效集体合同的要约可以由企业工会主席或者职工推举的职工代表向企业提出,也可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向职工一方提出,要约应当是书面形式。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