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申请建设社会公共墓地,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报告;

(三)墓地规划示意图等有关资料;

(四)省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