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公墓应建设在荒山、瘠地。

禁止在耕地、林地、革命烈士墓园、文物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200米内以及铁路、公路隔离带内建设公墓。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