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墓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监督工作。

国土、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墓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