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墓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监督工作。国土、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墓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