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