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干扰消防通信的,由公安消防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