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安监、物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