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公路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保修责任期内发现公路有施工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先行维修、返工;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维修、返工的,由项目业主组织维修、返工,维修、返工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期以外、设计使用年限以内出现的影响交通安全和畅通的重大质量问题,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确属建设管理、设计、监理、施工所致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