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高级中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二)学生指本条第(一)项所列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三)教职工是指条条第(一)项所列学校的校长、教师以及其他职工。
(四)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是指学校安排的校内、校外活动期间和寄宿制学生住宿期间。
(五)人身伤害是指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