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事故责任的承担与赔偿第二十三条有效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职责或者履行职责有过失的;(二)学校教职工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职责或者履行职责有过错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