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职责或者履行职责有过失的;

(二)学校教职工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职责或者履行职责有过错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