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事故的处理第十七条有效学校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属于重大伤害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县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