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第一节 规划与计划第六十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与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不一致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与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协商后提出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