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与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不一致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与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协商后提出处理意见。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