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法规名称及需要解释的具体条款;

(二)主要争议内容及理由;

(三)提议人名称、日期;

(四)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