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第一节 规划与计划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法规名称及需要解释的具体条款;(二)主要争议内容及理由;(三)提议人名称、日期;(四)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