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第一节 规划与计划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修改、废止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