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五日前将法规草案及起草说明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