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