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