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任免案提出后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期间,有人民群众检举、揭发被提名人重大问题的,提案人或提案人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向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或口头说明。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