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四十六条有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戒毒等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或者处罚,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失却监护的,应当通知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临时代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受通知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协调其他部门或者个人妥善安置、照顾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