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自治州、和静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草原划定为禁牧、休牧、轮牧区,确定禁牧、休牧期限,并予以公告。已造成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