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规划,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营造有利环境。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